·健康教育·

大学生非意愿妊娠风险防范与救济策略

张羽佳

【摘要】非意愿妊娠及人工流产对大学生性和生殖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文从维护大学生性和生殖健康权利角度出发,建议通过大学生履行对己义务、确立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权、维护医疗权利、人工流产费用救济及加强高校管理制度等具体路径,以完善大学生非意愿妊娠风险防范及救济制度。

【关键词】非意愿妊娠; 人工流产; 防范与救济; 大学生

近年来,青年女性未婚妊娠在世界范围内呈现普遍增长的趋势。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目前全球每年约有8 000万非意愿妊娠[1],约有5 000万例次的非意愿人工流产,其中不安全的流产约有2 000万例次,约有8万妇女死于流产,并可造成数以万计的妇女终生残疾[2]。在中国,近年来未婚性行为和未婚妊娠发生率呈上升趋势。中国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的数据显示,人工流产中25岁以下女性占一半以上,大学生竟成为人工流产主力军。有妇产科医生感慨,每年寒暑假期间,医院妇产科的人工流产数量就会暴增,甚至有人称8月是暑期学生人工流产月[3]

女性未婚非意愿妊娠由于缺乏法律保护、缺乏经济保证、缺乏生殖健康知识等危险因素,比已婚非意愿妊娠对妇女的身心不良影响更大。绝大部分未婚妊娠只能采取人工流产作为补救措施,人工流产对女性的身心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危害,可影响今后的妊娠生育,甚至影响未来家庭的和谐与稳定。现实中,有些大学生在妊娠后由于不被家庭、老师及学校周围环境所理解,常常伴有抑郁、焦虑、恐惧、偏执等情感障碍,往往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直接影响未来,大学阶段由此导致女性自伤、自杀、他伤、他杀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4]。人工流产是大学生非意愿妊娠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对大学生的生殖健康构成危害,甚至可能造成不孕的终生痛苦。中国现行立法并未为女性大学生非意愿妊娠风险防范与救济提供制度性保障。法律系应社会需求而生,大学生非意愿妊娠风险防范及非意愿妊娠发生后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对当今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国大学生非意愿妊娠的发展历程

非意愿妊娠指妇女在还不想要孩子的时候或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想要孩子的时候怀孕。非意愿妊娠是由于无避孕保护或避孕失败而引起。人工流产是绝大部分非意愿妊娠迫不得已采取的补救措施人工流产,指在妊娠24周以前,采用人工方法,把已经发育但还未成熟的胚胎和胎盘从子宫里取出来,达到结束妊娠的目的[5]。无疑对女性生殖健康构成损害。

长期以来,中国高校在校大学生禁止结婚。1990年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35条规定: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中国高校同样对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持不宽容态度,大学生妊娠亦被作为违反校规处理,违规者将会受到勒令退学直至开除的处分。现实中,中国在校大学生有一部分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速和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学生对性权利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强。学生的性权利意识与高校处分权不断发生冲突[6]。2005年9月开始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关于在学大学生结婚的限制性规定。国内各高校纷纷取消了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妊娠的处分性规定。至此,大学生婚前性行为不再受到学校管理规定的制约。随之而来的是大学生婚前性行为急剧增加。大学周边的日租房、钟点房也应运而生。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生的网恋、一夜情、同城约会的日益增多,由此导致大学生的非意愿妊娠及不得已采取的人工流产普遍存在。

大学生性观念越来越开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性观念的过度开放,将会带来非意愿妊娠的风险,不但存在健康隐患,甚至还会影响婚姻家庭稳定,严重影响了学业和未来。中国并未对大学生的性和生殖健康提供可具操作性的制度性保障。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该条法律规定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徒具宣誓意义。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等涉及高校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中,均未明确规定对大学生性和生殖健康权的保护,高校对学生非意愿妊娠也基本上采取了不鼓励、不干涉、不担责的态度。大学生因求学远离父母和家庭,人生懵懂中突然遭遇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犹如进入了孤立无援的荒原,身心的伤害不言而喻。

二、大学生非意愿妊娠风险防范与救济的法律路径

1.大学生首先履行对己义务:人确实对自己负有某些义务。因为人不仅为自己而生,更是人类社会一个有用的成员。所以人必须约束自己,并且应倾其所能奉献社会。大学生非意愿妊娠及其后的人工流产对社会和自身的危害有目共睹,其发生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在校大学生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学生在为自己庆贺赢得更为宽松的教育环境的同时,决不能狭隘地、片面地理解性权利的内涵。对女性大学生而言,应该认识到自己所处的文化背景、肩负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应首先对自己负责,自尊自爱,洁身自律,必须主动拒绝有损自身身心健康的行为,努力提高对非意愿妊娠风险的认识,主动避孕。

2.确立大学生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权:近年来,女大学生非意愿妊娠及妇科病发病率有明显的上升趋势,学校方面导致的原因不可小视[7]。中国高校性生殖健康教育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尴尬境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性教育水平明显落后[8]。中国大学生的性及生殖健康教育权基本被忽视了,相对于大学生高端的科技文化知识水平,当代大学生对于性的学习和了解,可以说基本上处于一种性无知的状态。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权是教育权的一种,即教育权中所涉内容锁定在性和生殖健康问题上,性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普通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律上应被认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立和实施适当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权,将改善落后的性教育,最终会对性和生殖健康权利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起到积极影响。高校应成为性教育的主阵地,在高校开设性教育课程势在必行。应根据大学生的特点,适度地提供系统而科学的性和生殖健康知识和性病防治知识,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性观念,充分认识到婚前性行为、妊娠和人工流产对个人生活、心理健康和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加强对大学生的综合性教育,增强大学生安全性行为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或减少婚前性行为、意外妊娠、未婚人流的发生。

3.维护大学生医疗权利:非意愿妊娠发生后,只能采取人工流产这种医疗行为作为补救措施。中国对人工流产虽采取了宽容的态度,但一直以来,中国将优生优育工作重点主要是放在对已婚育龄妇女的指导与服务上,忽视了对未婚妇女的避孕服务和咨询服务,越来越多的未婚女性面临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的危险。同时,由于性和生殖健康教育的缺失、计划生育宣传不到位,大学生不愿被正规医疗机构记录或者不愿正规医疗机构实名制登记以及经济压力、非法医疗广告的宣传等主客观原因,常常使得大学生在非意愿妊娠后选择了隐蔽的私人诊所进行人工流产。而所谓的私人诊所,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资质的非法医疗机构,非法人工流产的安全性缺乏保障,患者不可逆的医疗损害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人流手术3小时,砍价5次,患者血流不止”的恶性事件[9]。非意愿妊娠安全有效的医疗救助难以真正落实。

由此可见,首先高校计划生育部门除了做好宣传工作外,应积极开展有大学生特色的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完善大学生生殖服务系统,培训专职的优秀医务人员,积极向大学生宣传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大学生在出现非意愿妊娠问题时,才能安心、乐于通过正规的渠道寻求救助。

卫生行政监督部门应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应加强对人工流产广告、非法行医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非法医疗机构、非法人工流产的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以确保大学生非意愿妊娠能够得到合法安全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场所,切实保障大学生的性和生殖健康。

4.大学生人工流产费用的救助:在中国,人工流产不属于医保的范围,不论是人工流产的费用,还是前期的检查都不能纳入医保报销。按规定,人工流产属于生育/计划生育方面的费用。该项费用适用于已婚育龄妇女,大学生非意愿妊娠实施的人工流产的费用不属于此列。大学生是无薪群体,人工流产所需的费用无疑对大学生构成了经济压力。这成为她们冒人身损害的风险而选择价格低廉的黑诊所的原因之一。为了维护大学生的身心健康,社会、政府和学校应给予必要的救助。对此,中国部分地区已对大学生非意愿妊娠的人工流产费用减免做出了有意的尝试,例如,北京市昌平区对于辖区内在校大学生非意愿妊娠人群,只要出示学生证便可免费做人工流产,受到大学生的欢迎和响应,其经验值得推广和借鉴。

5.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在校大学生们还处在一个思想不很成熟、人生观正在确立的过程,因此,学校对于非意愿妊娠的一些管理制度和规章还是必要的,以此来加强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护。

学校应加强和改进学生的宿舍管理,学生宿舍一律不得留宿异性,特别要把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学校有权规定女性宿舍男性不得入内[10]。学生到校外开房,不仅影响学校周边的治安,容易出现犯罪,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所损害,也更对学校良好的教书育人的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和大学培养人才的理念相悖。由此扩大到社会问题,这对于我国人才的输送将产生不良影响。对于学生在校外开房,不回宿舍住的行为,学校不能持放任政策,应该积极落实学校内部的管理规范,积极履行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责。

参考文献

1 崔建星.每年250万青少年做人流 优生优育服务须扩大范围.[2013-9-20].http://news.southcn.com/gdnews/11thfdh/jyxc/content/2009-09/10/content_5754627.htm.

2 卢颖,刘丹.非意愿妊娠的现状及原因与对策研究.医学信息(中旬刊),2010,2:221-219.

3 尹若雪,王月.我国大学生已成为人流“主力军”. 百姓生活, 2013,14:12-13.

4 19岁同居大学生生下双胞胎母子三人俱亡[2013-9-22].http://www.gmw.cn/content/2006-01/14/content_360595.htm.

5 人工流产.[2013-9-22].http://www.xinghu.com/list/1971.html.

6 曾献文.高校处分权:在合法与侵权之间. 检察日报,2003-3-3.

7 董艳萍,张冰,赵俊鹏.女大学生生殖健康知识现状调查及分析.中国性科学, 2013, 22:69-71.

8 苑天歌.争议“人流半价”不如关注学生性教育. 健康报, 2013-5-30.

9 汪万里,董哲.人流手术中突然要加钱.[2013-10-22].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3_10/17/30398400_0.shtml#_societyindoc.

10 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1990-9-18.

作者单位:102249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收稿日期:2013-12-13)

(编辑:车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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